指的是請求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排列組合」求償的先後順序及金額(民法第273條第1項)。
例如 車禍中A車、B車,造成C車駕駛的損害金額是20萬元,C可以有下列選擇: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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