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權效」則係對違反義務當事人所施加之制裁,使其就逾時提出行為負自己責任,藉以直接排除當事人攻防方法之提出,並間接強制當事人適時提出攻防。
因此,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之失權,應以當事人就其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係可歸責,且該逾時提出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始發生。
當事人在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而未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在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行提出,此稱為既判力的失權效或遮斷效。
例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在前訴訟中未主張時效抗辯,待該訴訟終結後,不得另外提起其他訴訟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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