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主張或行使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反駁或異議,稱為抗辯。也就是為了對抗他方所提出對自己不利的主張,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權利。抗辯權是「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利。
抗辯係對於原告主張之要件事實,被告違反對該個別要件事實之存在,而提出就該要件事實於法律評價尚可兩立之抗辯陳述,包括權利障礙事實(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權利消滅事實(已清償契約債務)、權利排除事實(消滅時效完成)。
例如 甲主張乙曾向其借100萬元至今未還,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100萬元,但乙反駁甲也曾向他借款60萬元沒有還,所以就60萬元部分可以抵銷,這種情形乙就是以「抵銷」為抗辯(民法第334條);或者乙主張甲曾經對他說過:「這筆借款不用還了」,乙就是以「免除」為抗辯(民法第343條)。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