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抗辯 被告在訴訟上主張對原告有債權,而以該債權與原告對被告的債權相互抵銷作為抗辯的方法。 例如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300萬元至今未還,請求乙清償借款,乙抗辯他另對甲有一筆已經到期的500萬元的貨款債權,甲也至今未付,二者相互抵銷結果,甲對乙不能為任何請求。 一旦法院判決認定乙的抵銷抗辯有理由並確定,該判決在乙抵銷的額度內,具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甲日後不得就該抵銷的300萬元借款部分再向乙請求,法院也不能做相反的認定。 相關條目 抗辯 民事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