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又稱既判力,係指法院對當事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為判斷後,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就已判斷之事項再行審判。
依通說見解,認和解也有既判力,故生既判力之積極及消極效力,並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及實質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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