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而實務上對留置送達的應受送達人廣義認定,包括送達代收人、同居人、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
  1.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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