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
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
,應將
文書
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而實務上對留置送達的應受送達人廣義認定,包括
送達代收人
、同居人、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
準用
前條之規定。
相關條目
交付送達
直接送達
間接送達
寄存送達
留置送達
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
,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