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設於
懲戒法院
,審理
法官
及
檢察官
懲戒
、法官不服職務處分、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及
法院
院長
聲請
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等案件。
法院組織
職務法庭案件之審理及裁判:
第一審
:以懲戒法院法官1人為
審判長
,與法官2人為
陪席法官
組成
合議庭
行之,但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2人為合議庭成員;
第二審
: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及懲戒法院法官1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懲戒法院組織法第5條,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89條第8項、第24條第4項、第48條、第48條之2)。
相關條目
審級制度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