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規範理論

法律雖然是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的規定,但就法律的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想要產生的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也有保障特定人的意旨時,該法律就屬於保護該特定人的規範。

行政處分來說,第三人雖然不是處分的相對人,但作成處分所依據的法律如果也具有保障該第三人的意旨時,第三人具體主張其權益因該處分受損害,而為該處分的利害關係人,即應准許其依法請求救濟。(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

公法權利三要件

若符合以下三個要件,即可認定為公法上之權利

  1. 規範的存在
    有一賦予公法機關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規範存在。
  2. 規範同時包含公共目的及特定人利益
    此規範除了公共目的之外,尚有兼顧保護特定人利益之目的存在。
  3. 主張權利之人屬於該規範欲保護之特定對象
    主張利益之人在前述保護之特定人範圍之內。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