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政機關追求及實現公共利益的過程中,間接對一般民眾附加產生的事實上利益。在行政目的僅考量了公益的情況下,並不包含實現個別人民之利益。此時人民享有利益只是因為行政行為的外溢效果而附帶受益。受有反射利益的人,因為其所受影響的,並非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人民不能因反射利益受侵害而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 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一般不特定人民僅具有可通行該既成道路之反射利益,尚無請求通行或請求認定為既成道路之公法上權利。
例如 根據停車場法第10條規定,地方政府負有在都市計畫中劃設或增設停車場用地的責任,此項義務的履行,目的在於增加區域的停車便利性,但同時也會對該區域的土地產生增值作用,讓土地所有權人因此獲利,此種土地增值的利益就是因為停車場法規定所產生的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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