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簡稱為「執業所得」,為非僱傭關係,執行業務者(承攬者)將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二類)與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50)有別。
根據國稅局定義,執行業務包含: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其中,業務上成本可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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