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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處分

即「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授益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分的分類,指對於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

例如 建築執照的許可、補助金的核發都是屬於一種授益行政處分。

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1. 法規准許廢止者。
  2.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5.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廢止期限

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 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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