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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public body/executive agency)

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的公法人(行政法人法第2條)。

行政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的一種行政主體,目的在於透過企業經營管理的精神進行運作,並藉由人事財務上的獨立,提升其達成行政任務的效率和品質。

特定公共事務要件

  1.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2.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3.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實際案例

  1.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4.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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