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之行政訴訟

專由行政法院審理的行政法上爭議事件的司法訴訟。廣義的行政訴訟,則指一切的行政法上爭議事件之司法訴訟,無論是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皆屬之。

在現制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訴訟事件,是由普通法院審理,但其訴訟事件則具公法性質,而為廣義之行政訴訟的一環。

類型

  1. 撤銷訴訟:人民請求排除限制其自由或權利之不利益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2.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授予其利益之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3. 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得依法提起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4. 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及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均得依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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