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予義務訴訟係當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而遭拒絕或駁回時,請求法院以判決命行政機關為相對之處分。
本質上為特殊型態的給付訴訟,給付訴訟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後者係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不作為、容忍之義務。課予義務訴訟亦在請求機關為特定之作為(行政處分);相較之下,給付訴訟則是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
由於課予義務訴訟係救濟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所產生的侵害,故可依不作為的態樣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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