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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係當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行政處分,而遭拒絕或駁回時,請求法院判決命行政機關為相對之處分。

比較

本質上為特殊型態的給付訴訟,給付訴訟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後者係指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不作為、容忍之義務。課予義務訴訟亦在請求機關為特定之作為(行政處分);相較之下,給付訴訟則是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

分類

由於課予義務訴訟係救濟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所產生的侵害,故可依不作為的態樣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1.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應作為而不作為):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拒絕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拒絕作成申請之特定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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