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追

係指利用尾隨、盯梢、守候等相類似的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他人的行蹤,足以對他人的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的行為。現已立法「跟騷行為」之構成要件及罰則。

原本相關法律裁罰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蘋果日報記者「跟追行為」受社秩法裁罰一案,釋字第689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我國於110年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行為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徒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申誡
    1. 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2.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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