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
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亦即「概括搜索之禁止」。
係為了避免偵查機關過度或任意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索票上記載的事項應具體且特別指定,如果搜索對象與範圍僅空泛概括記載,搜索票就屬於無效的搜索票。
「應扣押之物」,必須事先加以合理的具體特定與明示,方符明確界定搜索之對象與範圍之要求,以避免搜索扣押被濫用,而違反一般性(或稱釣魚式)搜索之禁止原則。
搜索票應記載之事項如失之空泛,或祇為概括性之記載,違反合理明確性之要求,其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是否導致搜索所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之效果,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之規定,視個案情節而為權衡審酌判斷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刑事判決要旨)
例如 僅記載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相關不法物證或是空白搜索票,這一類空泛記載的搜索票,未明示或特定應搜索的對象,違反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因此將不生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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