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實告知義務
係指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若有過失遺漏、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否則保險人(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保險法》第64條即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保險法 第64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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