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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程序

債務人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時,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協調更生方案,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獲得重生機會的程序。

適用對象

  1. 尚有能力或想要定期還款的人
  2. 特殊職業的人(保險員、銀行員)
  3. 想保住房子,或聲請清算房子會被拍賣的人

舉例來說,債務人可提出一個原則上不超過 6 年、至少每 3 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經法定程序、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方案履約完畢,針對其他債務,除了不能免責的債權外(如罰金、罰鍰等),依法視為消滅(因此不需要另外經過法院裁定,其他債務當然免責)。 ​ 在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所從事的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過債務人只有在積欠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本金與利息債務總額在 1200 萬元以下時,才可以選擇更生程序,總額超過這個額度時,就必須循「清算程序」來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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