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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率上限

利率在我國是有法定上限的。依照民法第205條,我國的利率有每年16%的法定上限,若約定年利率超過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信用利率,另依照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年利率不得超過15%。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無效,債務人沒有返還義務

原本的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於2021年1月20日修正為16%,於同年7月20日生效。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 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有些借貸契約會巧立名目來收取相當於利息的對價,或是約定遲付利息將滾入本金計算,藉此規避法定利率上限的規定,這些約定依照民法第206條、207條原則上違法,例外在債務人利息遲付一年、經催告仍不償還時,才可透過書面約定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

民法 第207條
  1.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2.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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