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權人 票據債權人得依據票據關係行使票據上權利,其權利包含: 執票人第一次票據權利之行使,即「付款請求權」; 執票人第二次票據權利之行使,即「追索權」。 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有其順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請求支付票面金額;如執票人未獲承兌、未獲付款或僅獲得部分付款時,得向償還義務人請求依追索權所應負擔之票據債務。 相關條目 票據行為 票據債務人 民法, 票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