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規定(行政法)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上面所稱強制或禁止規定,於民法、刑法及公法領域也常見,而成為聯繫私法與公法之管道。又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是否無效,可區分為: 取締規定:代表違反者,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效力規定:違反者始為無效。 舉例而言,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不得有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之行為,如違反該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上開法規予以警告,並不代表放款或存款行為為無效。 相關條目 失職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