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上決定 實體上決定代表實質審查,以訴願為例,訴願決定可分為: 不受理之決定 無理由之決定 有理由之決定 撤銷原處分 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 情況決定 變更原處分 命為處分 其中,除不受理之決定屬於形式決定(亦即僅就訴願法第77條所規定之事項審查)外,其他為實體上決定,換言之,受理訴願機關實質審查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行政法, 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