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其刑

加重其刑係指刑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之下,加重刑罰,而加重刑罰時,刑罰種類不得轉換( 無期徒刑加重為死刑有期徒刑加重為無期徒刑為法所不許,刑法第63~66條)。

加重其刑之事由包括累犯(刑法第47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刑法第134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誣告(刑法第170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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