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我國有一些法院認為強制罪要成立,還需要判斷「實質違法性」或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在某人強暴、脅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但是卻沒有實質違法性時,就不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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