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離去現場」或「尚在他人跟蹤追躡中」
所謂當場,固不以實施竊盜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所而尚在他人跟蹤追攝中者,仍不失為當場。惟於竊盜或搶奪者離去盜所後,行至中途始被撞遇,則該中途,不得謂為當場,此時如因彼此爭執,犯人予以抵抗,實施強暴或脅迫,除可另成其他罪名外,不生以強盜論之問題。(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84號判決)
所以「當場」,須符合「場所密接性」的要求,在犯案現場當然符合,而在離去犯案現場時遭他人目擊,而且跟蹤追躡,在脫離追捕者的視線以前,仍具有場所密接性,符合當場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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