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術係指欺罔,舉凡以欺罔等手段,使人陷於錯誤,方法上並無限制,亦不以關於法律行為之要素為虛偽之表示為必要。
手段上,不以積極作為為限,如託詞、以代為上下應酬為詞、浮報、冒充、隱情、詐偽等消極不作為亦屬之,以言詞、舉動均可。欺罔係指虛構或歪曲事實,而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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