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 為刑法之罪名,指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者謀取不法利益,以致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犯罪行為。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63 年台上字第 292 號) 刑法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目 或科或併科 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