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係指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上訴審法院不得做出比原審更不利的判決,避免被告有所顧及而不願或放棄上訴權之行使,以助於被告自由行使上訴權,達成救濟程序之制度意義;而為被告利益上訴則有認為係國家喪失加重處罰的權力(國家失權觀點)。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上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規定;行政訴訟上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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