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管轄係以案件之性質,劃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之管轄權限,是由地方法院還是高等法院管轄。
例如:內亂罪、外患罪或妨害國交罪,因涉及國家安全,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特別規定,該等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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