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不公開,這除了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證或滅證等偵查利益以外,更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及人身安全等。落實無罪推定,避免影響法官心證,亦可防止證人受不必要騷擾。(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時,仍可適度公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偵查不公開受規範之主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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