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傳喚
決定方式
效力
傳喚
傳喚係指命
被告
、
自訴人
、
證人
、
鑑定人
,在一定時日至一定處所應訊,屬間接之
強制處分
(傳喚不到本身並無法律之效力,僅引發後續
拘提
的效力)
。
決定方式
二分模式:
在偵查中由
檢察官
決定
審判中由
審判長
或
受命法官
決定
效力
傳喚相對於通知(
約談
)較具強制性。
相關條目
約談
傳喚
拘提
一般拘提
逕行拘提
緊急拘提
通緝拘提
逮捕
羈押
一般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
,
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