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是刑事訴訟上一種調查證據之方式,作勘驗的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包含人的身體)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
例如 檢察官到犯罪現場單純地看或聽聞犯罪現場的狀況。勘驗通常會做成勘驗筆錄,在遇到一些難以扣押而於法院提出的證據時(例如體積過大或保存不易),通常也會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讓法官知道。
僅法官及檢察官得以行之,書記官並無此項權限。是原判決理由以甲○○之警詢錄音帶經書記官勘驗結果,所製作之試播紀要,資為指駁其抗辯論據之一,與上開規定有悖,所為採證自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台上1873決)
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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