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
負責輔助
檢察官
偵查
犯罪
的人員。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及230條,下列人員為司法警察官: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憲兵隊長官。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警察官長。
憲兵隊官長、士官。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相關條目
一般拘提
司法警察
告訴
附帶扣押
附帶搜索
保護性掃視
相驗
約談
偵查不公開
偵查程序
偵查輔助機關
偵查機關
通知書
通緝
通緝拘提
無令狀搜索
發交查證制
傳聞法則
詢問
緊急拘提(捕)
緝獲歸案
選任辯護
選任辯護人
囑託扣押
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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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