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

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及230條,下列人員為司法警察官:

  1.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2. 憲兵隊長官。
  3.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4. 警察官長。
  5. 憲兵隊官長、士官。
  6.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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