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自獨立,互不相隸屬,法院行使國家的司法權,於行政組織上隸屬於司法院,而檢察機關在行政組織的架構上則隸屬於法務部,是屬於行政院轄下的一員,雙方在行政作用上不能互相干涉。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因此,審檢分隸因而審檢分立,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涉各自職權的行使。法官在裁判時具審判獨立,而偵查主體檢察官則有檢察一體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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