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證據

係指證人之證詞為「轉述待證被害人陳述其被害經過」,因其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聞或體驗,而屬於與被害人陳述被評價為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67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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