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告訴權人係指因本人可能不便或不能行使告訴權,而針對特定犯罪設有補充告訴權之規定,有補充告訴權人之情況下,則無代行告訴制度之適用。
刑法第298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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