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證門檻
心證門檻是指案件經
法官
調查
審理
後,認定事實真偽所需要的相信程度。因
行政訴訟
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
行政權
合法行使,與
刑事訴訟
是為
追訴
處罰
犯罪
不同,所以二者的
舉證責任
分配法則及心證門檻亦不相同。
在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
依
偵查
所得
證據
「足認
被告
有犯罪嫌疑者」才可
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須達到「
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
」才可認定有罪;
在行政訴訟程序,
法院
為
裁判
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
論理
及
經驗法則
判斷事實的真偽(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參看),故當行政法院
依職權
調查審理後,就
待證事實
如能達到「高度
蓋然性
」的心證時,就能依據所認定的事實而為裁判。
相關條目
得心證
法官心證
自由心證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