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規定係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屬無必須強制實現之作用之私法規定,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任意選擇變更或拒絕適用,故僅能相對適用,因此,任意規定僅具補充或備位之意義。
任意規定可分為:
任意規定之用語為「得」、「告訴乃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等。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