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
夫妻間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而請求
法院
以
判決
宣告
離婚
。
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
合意
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
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
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夫妻之一方
意圖
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逾3年。
因
故意
犯罪
,經判處
有期徒刑
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相關條目
離婚
-
離婚無效
兩願離婚
判決離婚
見證人
民法
,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