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定型化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而不顯失公平,始為有效;否則,縱屬白紙黑字,且經他方當事人簽署,仍屬無效。因此,在實體商家購物,廠商所使用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物品如有瑕疵,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約退款。
又如,房屋出賣人提供之訂購單約定:「買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所繳定金由賣方沒收;賣方違約而不簽約者,則買方同意賣方退還定金」,其內容違反互惠平等原則,對消費者(買方)顯失公平,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