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自然人失蹤時,為了避免不確定的權利狀態長久繼續,致其財產管理、繼承或其配偶或利害關係人權利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在一定要件下,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其死亡。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即可推定失蹤人已死亡,並發生和真實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其他法律關係得以終結的制度。

要件

其要件包括:

  1. 須已失蹤;
  2. 須失蹤狀態繼續一定期間,一般人失蹤期間為7年,80歲以上老年人失蹤期間為3年。特別災難期間1年,因航空器失事,則為6個月;
  3. 須由利害關係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4. 須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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