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為使繼承關係早日確定,應繼遺產有所歸屬,民法於第1177條至1185條規範無人承認之繼承的法律關係和程序,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情況,一方面從事繼承人之搜索,一方面對遺產加以管理、清算,以保護可能出現之繼承人、繼承債權人及遺產最終歸屬者。
民法 第 1177 條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例如 過去抗戰後,從中國退守來台的榮民,如其遺產無人承認又未立遺囑,根據退輔會的規定,單身榮民亡故後,會先整理他個人遺留的財產,如果生前沒有遺囑交代,會等無人認定後,再繳交國庫,如果有大陸親人申請認領,也有金額上限,不能全額領走亡故榮民遺產,大陸親友認領程序,也會經過嚴格的查證與文書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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