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物權
分類
內容
效力
物權
(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物權是直接
支配
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
權利
。一個物成立一個所有權,稱為「一物一權主義」。
分類
基於
物權法定
,民法物權編將物權類型分為:
所有權
、
地上權
、
農育權
、
不動產役權
、
典權
、
抵押權
、
質權
、
留置權
共8種。
以對於
標的物
之支配範圍為區別標準,可以把物權分為:
完全物權:所有權對於物有全面支配的權利
定限物權: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支配標的物;所有權之外的其他物權,都屬於定限物權。
內容
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效力
排他效力:同一個
標的物
,已成立的物權可排除
「互不相容」
的物權再行成立。
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於
債權
,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必須為得相容之物權)。
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仍得就該物主張其物權。
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人物上請求權」及「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物權人物上請求權:
標的物返還請求權
、妨害除去請求權、
妨害防止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第1項)
占有侵奪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9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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