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gligence)
應能夠預見一定之結果,但不注意而無法預見,導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此即因民法未對過失定有明文,而以刑法第14條第1項之過失概念加以描述。
過失責任之成立,在於違反注意義務而生損害於被害人,關於侵權行為人之注意能力,係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
民法上對具備過失需負責分為: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可參見過失、過失犯、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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