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的舉證責任轉換

係指當事人藉由雙方之合意同意未來依法須由一造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之事實、要件,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

原則上基於當事人之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且考量舉證責任實際上應維持平衡雙方當事人之舉證利害,應肯認此種訴訟契約之合法性。但應特別注意在實務上常出現之「定型化契約」,如當事人雙方在事先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中含有舉證責任轉換之約定,則應實質審查該約定在個案中是否有消保法第12條、民法第245條之1所稱之顯失公平、免除當事人義務之情事,在契約自由之原則之下,仍應符合武器平等原則之要求,不可因此課與一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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