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一般統稱為「當事人」),但法院判決會影響到他的法律上權益的人。

比方說父母之間打官司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父母親是官司的當事人,但日後不管法院裁判由誰取得孩子的監護權,都會影響到孩子的權益(不管是好的或壞的影響)。孩子就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利害關係之態樣

  1. 兩造裁判之效力對於該第三人發生效力:不以判決直接對參加人發生效力者為限,包含判決既判力、執行力、形成力反射效判決主文為參加人權利之前提者均屬之。
  2. 一造當事人敗訴,第三人將致受不利益 保證人債務人相互間、連帶債務人相互間、出賣人買受人相互間。
  3. 不包含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若僅為事實上、道德上、情感上之利害關係,不得為輔助參加。(23抗1259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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