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期間

裁定期間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裁定該期間支長短,並對之有裁量權,如補正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期間屬於此類裁定期間。而當事人縱然逾越此類期間仍未為應為之訴訟行為,並不當然不得補正,仍可於為裁定駁回前為補正(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

法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160條
  1.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2.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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