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又稱「當事人辯論主義」,係指
訴訟
程序中有關事實、
證據
之蒐集,均由
當事人
自主提出,
法院
僅得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
證據
作為
適用法
之基礎。相對於
職權探知主義
。
命題
第一命題
非經當事人
主張
之事實,
法院
不得採為
判決
之基礎。
也就是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或證據)。須注意,辯論主義只及於事實,不及於
法律
適用。
第二命題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兩造
當事人對某事實的存在與否達成一致的認定、
不爭執
(自認)者,法院一定要將之作為裁判的前提,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結果。法院應受當事人「自認」或「擬制自認」之拘束。
第三命題
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原則上法院應就當事人有聲明的證據才得為調查。(民訴§286)
補救辯論主義之方式
闡明權
(闡明義務)之強調:民訴§199。
真實及完全義務之履行:民訴§195第1項。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288。
家事事件法之特別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0條(總則):
原則:適用
職權探知主義
。惟應注意法院
依職權
調查證據、斟酌事實時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機會,以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
例外:
離婚
、
終止收養關係
、
分割遺產
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原則:適用
辯論主義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爭點簡化協議」之規定。並準用民訴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
例外:回歸「職權探知主義」(第2項但書)
涉及
家庭暴力
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
人格權
之虞
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相關條目
處分權主義
vs.
職權調查主義
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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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探知主義
公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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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審理主義
言詞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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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提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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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審理主義
民事訴訟法
,
民事訴訟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