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為檢事官,職責是協助檢察官辦案,可以搜索、扣押、勘驗、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其身分相當於司法警察官。
通常2到3個檢察官分配1個檢察事務官,輔助偵察刑事偵查工作,又因犯罪類型包羅萬象,需要不同專業領域之檢察事務官,來補足除法律專業外,檢察官所沒有的其他專業知識,故此在 89 年增列了四組專業的檢察事務官,分別是:「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及「營繕工程組」,來分擔專業及縮短辦案時間。
經由主管機關考試錄用後,各地檢署得增設檢察事務官,視檢察官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經由檢察官指派,處理下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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