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
所謂和解,即是雙方都各自退讓,進而尋求共識。通常是發生在已經行政機關職權調查後,雙方當事人仍對於事實或法律狀況不明,而若欲進一步調查清楚該不確定之狀況,往往有時曠日費時,必須耗費不成比例的行政資源,此時,若立法者有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則會傾向成立和解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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